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5554号
原告:绵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是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候某,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绵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绵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绵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