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342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双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