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2民初63号
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住所: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西一段2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诉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撤回对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荥经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