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财保77号 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存款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共计在11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53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在110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