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949号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2W4L4B。
法定代表人:康淏,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6325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45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11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仅提供45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其保全金额应限于450000元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450000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83元,由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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