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2W4L4B。 法定代表人:康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