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8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煤矿机械厂福利区5号楼7层50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11层11B0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顶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巢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项目根本不存在树木死亡的情形,费用也不应在总价中扣减。鉴定意见书关于涉案工程16棵死亡树木拔出并重新栽植费用为供选择性意见,并非确定性意见,被申请人仅提供现场照片,无法证明存在死亡树木及更换的事实。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及总价中并不包含养护费,而且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养护,养护费不应扣;劳务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申请人仅负责养护所需的工具、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并不包括养护费,故养护费不应扣除。案涉项目投入使用后,申请人一直进行养护,原审判决扣除2年的养护费错误。死亡树木拨出并重新栽植与养护费属于同一事实,不能重复扣减。如果养护费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且假设存在死亡树木的情况下,若申请人不作为,重新种植的费用也是从养护费中相应扣除,而不应既扣除养护费,又要扣减种植费用。案涉项目的工程总价应为1354441.39元,被申请人已付30万元,还应向申请人支付10541.39元。请求对本案再审。 新顶诺公司提交意见称,新顶诺公司与云巢公司在一审中,双方对现场苗木进行清点均可看到苗木死亡现状,云巢公司拒绝更换苗木,新顶诺公司对死亡苗木进行了更换。云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护义务,应从总费用中予以扣除。死亡树木拔出并重新栽种与养护费并非同一事实,不存在重复扣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顶诺公司与云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中约定,植被养护正常情况下,云巢公司须保证成活率100%,因云巢公司养护不当,造成植物死亡或不美观的,云巢公司负责补种同样品种和规格的植物,并保证成活等。根据陕西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陕建工造鉴字【2024】005-2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涉案工程16棵死亡树木拔除并重新栽种费用120848.27元,提供选择性意见,其中拔除清理费8817.79元,重新栽植费112030.48元(不含两年养护费)。根据合同约定,养护期间死亡树木的栽种费用应由云巢公司承担,原审判决扣除死亡树木的栽种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云巢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养护义务,故原审判决扣除养护费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