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11层11B0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煤矿机械厂福利区5号楼7层50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轨道交通西安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585号西配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轨道交通西安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17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即便如此,也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约定”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双方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情形,约定管辖有效。本案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陕西云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轨道交通西安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案涉合同约定的主要协议条款来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案涉工程地点西安火车站北广场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西安新顶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