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21民初2425号
原告:***,男,壮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陕西冠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高庄村二组76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WCTXG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冠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以结清劳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