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4民初3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通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地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通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地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陕0404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地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4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陕西通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某某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通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某某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