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3385号
原告: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62200元,减少诉请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浙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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