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4285号
原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民航)与被告陕西航空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地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7月28日,甲方宇威公司与乙方航空地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咸阳基地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2013年5月2日,甲方宇威公司、乙方西北民航、丙方航空地面签订《租赁土地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咸阳基地土地及全部资产划归于乙方,原甲方和丙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出租方由宇威公司变更为西北民航,乙方全权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含未清算的租赁、水电费用和所有业务往来,合同内容不变,征得丙方同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共同遵守。2015年4月2日,甲方西北民航与乙方宇威公司签订《咸阳基地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具有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乙方对咸阳基地进行运营管理工作,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为:基地路东小二楼门面房、鱼塘、宿舍楼、场区绿化、外租区物业的经营管理、维护维修、新建等工作(不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及员工宿舍日常工作的管理)。2015年7月31日,甲方宇威公司与乙方航空地面签订《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双方“鉴于甲乙双方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7.32亩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基础设施(供水基础管道及供电线路),租期五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而就续租达成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仅向乙方提供了7.32亩光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供水、供电基础管道和线路,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均由乙方自行建设等内容。2017年、2018年,航空地面数次向宇威公司交纳租金和电费等费用。 本案中,西北民航的诉讼请求均基于《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而该合同的甲乙双方为宇威公司和航空地面,西北民航非合同当事人。西北民航诉称“受托人宇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西北民航授权范围内与航空地面签订合同,当时航空地面即清楚地知道咸阳基地是西北民航委托宇威公司管理的。因此,《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应当直接约束西北民航和航空地面。”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宇威公司并非在西北民航的授权范围内与航空地面订立合同。西北民航主张其与宇威公司系委托关系基于两份合同,一份系《租赁土地合同补充协议》,另一份系《咸阳基地委托管理协议》。从内容来看,《租赁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的西北民航与宇威公司并非委托关系,而是宇威公司经航空地面的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西北民航,属于合同的概括转让。此外,《租赁土地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概括转让针对的是《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故对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无约束力。从《咸阳基地委托管理协议》的内容来看,西北民航与宇威公司确系委托关系,但委托的内容为“基地路东小二楼门面房、鱼塘、宿舍楼、场区绿化、外租区物业的经营管理、维护维修、新建等工作(不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及员工宿舍日常工作的管理)。”而《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的租赁物为“7.32亩光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供水、供电基础管道和线路”,由此可见,宇威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并非在西北民航的授权范围内。其次,西北民航称航空地面实际向其给付租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而根据航空地面提交的证据,该公司于2017年、2018年交纳租金和电费等费用时,收款人均为宇威公司。最后,西北民航认为航空地面曾与其协商续租,还向其就分歧提出过要求,说明航空地面自始至终都知道其委托宇威公司管理咸阳基地的事实,所以西北民航为实际的出租人。本院认为,西北民航系咸阳基地的权利人,即使航空地面与其协商续租、向其提出要求,也不能当然地推定航空地面知道西北民航主张的委托关系。此外,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的内容并不在《咸阳基地委托管理协议》的委托范围内,所以无论航空地面知道与否,西北民航都非实际出租人。 综上,西北民航非《土地使用权续租协议》的合同主体,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219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霄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