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41020号
原告:陕西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门镇,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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