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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2612号 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3元,减半收取3461.5元,由原告蒲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