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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6民初24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1日,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宁路。 原告***与被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门面租用合同,后被告违约解除了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就门面租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达成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付原告4万元,尚欠2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017年2月27日我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为居民小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其未能提供被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确切住址,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