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2168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宁路336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