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9执保13号
陕西鑫鹏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鑫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729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143.0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裁定书生效后于2025年4月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保全人陕西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664********的账户中262143.0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29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