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希众机电有限公司、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9475号 申请人:淄博希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8号7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冯北路南延以西、昌国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希众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希众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纳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淄博希众机电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