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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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州德昕仪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德昕仪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后,曾经协商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将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提出不同意见,双方仍应按照原约定,将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上诉人上诉主张之“口头仲裁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