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中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