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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911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德昕仪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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