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致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27。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PEA8N。 法定代表人:李。 陕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774.7元。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77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