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上海龙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初1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机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5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号(64)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创业路东段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东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龙丰精密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双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平湖**精密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被告:**市双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电工业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川村精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乡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龙煜精密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合庆工业园区庆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上海龙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新乡东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龙丰精密铜管有限公司、重庆平湖**精密铜管有限公司、**市双龙铜业有限公司、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川村精管有限公司、新乡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重庆龙煜精密铜管有限公司、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关 波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