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107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徒石村徒石社。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陕西路**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诉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卞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