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8004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洛车乡歇马庙村4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5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9月17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青桥村大湾4组1号,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8********。 原告***与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