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莱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2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8QBM7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5880。
法定代表人:***。
四川莱鑫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汉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1民初4212号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