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6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泽(特别授权),云南省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60151C。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牛栏江镇黑山村666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明,系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星(特别授权),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正连(特别授权),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赖嘉铖,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赖嘉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伍代海
人民陪审员 李儒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胜强
书 记 员 朱明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