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南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财保117号
原告:广南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坝龙村民委底昂丫口。
法定代表人:师念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图,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嵩明县牛栏江镇黑山村666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南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477.6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有账号24212001040004055(户名: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嵩明小街支行)。申请人广南云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241477.63元)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241477.63元的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查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