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1325号
原告:厦门爱陆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146-148号内2号厂房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6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爱陆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科信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爱陆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陆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厦门爱陆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