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2843号
原告: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常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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