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4507号
原告: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源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威远城1号楼门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延吉市众信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