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7691号
原告:林某,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林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