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

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147号
原告: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祥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忠发,男,汉族,柳河县人,公司职工,住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更明,经理。
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105000元为由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柳河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