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41号
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开具相关发票”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开具相关发票”部分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开具相关发票”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开具相关发票”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