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82民初2004号
原告: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震宇街**。
法定代表人:张更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军,项目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住,住所吉林省大安市玉泉路恒源****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林,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电力)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在审理终结。
盈科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吉视传媒立即给付工程款271,957.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吉视传媒承担。事实与理由:盈科电力自2012年至2013年先后为叉干镇、丰收镇、龙沼乡进行新建乡镇支干线及村屯分配网工程施工,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3,562,549元,盈科电力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实际确认施工费为3,065,212.55元,后吉视传媒支付2,793,254.8元,尚欠271,957.75元。现盈科电力认为上述各线路已经交付使用,吉视传媒应将尾款结清。故起诉至贵院要求吉视传媒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
吉视传媒辩称,盈科电力诉讼主张事实存在,欠款的钱数也认可、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盈科电力先后与吉视传媒签订叉干镇、丰收镇、龙沼乡支干线及村屯分配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3,562,549元,盈科电力自2012年至2013年先后为叉干镇、丰收镇、龙沼乡进行新建乡镇支干线及村屯分配网工程施工,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实际确认施工费为3,065,212.55元,后吉视传媒支付2,793,254.8元,尚欠271,957.75元未能与付给盈科电力,故盈科电力诉至本院,要求吉视传媒给付此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份。
本院认为:吉视传媒与盈科电力之间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盈科电力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实际确认施工费用为3,065,212.55元,后吉视传媒支付2,793,254.8元,尚欠271,957.75元,此款吉视传媒应予给付,盈科电力要求吉视传媒给付此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71,95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690元,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于 守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