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02执保228号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吉0502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6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通化市建设大街X号的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存款9,46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3日)。依法查封了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通化市建设大街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盖*
审判员左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