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02执保71号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7区12号楼/-1-5。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震宇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2执保71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盖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