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4629号
原告:成都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家镇莲墩村10组25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徐工众力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东街715号军企工程机械交易中心6号楼21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徐工众力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蔡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徐工众力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成都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