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3民初1144号
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新疆荣胜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任董事长。
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荣胜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陕0323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原告通力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陕03民终292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陕0323民初87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重新审理期间,依原告通力公司的申请追加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3年11月22日原告通力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2元,减半收取计26471元,由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