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3民初263号
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