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84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壬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42682Q。
法定代表人:陈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壬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倩
书记员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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