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665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壬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42682Q。
法定代表人:陈泽荣,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壬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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