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4民初6211号
原告: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县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768号2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891252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尹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