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4财保102号

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幢4-13-4、4-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350T。

法定代表人:付学龙。

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3650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价值3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