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4财保2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幢4-13-4、4-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350T。
法定代表人:付学龙。
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36504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70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渝015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7)渝0154执保101号执行案件予以采取保全措施。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渝0154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7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