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1141。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组织机构代码:588002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新城南环路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8044095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453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长沙市,本案应由湖南长沙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公正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15日,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可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