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原开县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开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渝02民申1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开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7.00元,减半收取2008.50元,由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740.10元,减半收取1870.05元,由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治康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