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鑫墨塑胶加工厂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8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5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6754641B。
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克武,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祖丰,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鑫墨塑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童善桥村周家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FW428D。
经营者:赵可,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厂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厂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坪坝区鑫墨塑胶加工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圣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兑现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圣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菲
审 判 员  彭海波
审 判 员  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德亮
书 记 员  张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