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4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5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6754641B。
法定代表人: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坪坝区米多多食品加工厂,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村四合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HTK61A。
经营者:***,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坪坝区米多多食品加工厂、***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渝0104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沙坪坝区米多多食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101500元及违约金(以10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沙坪坝区米多多食品加工厂全部诉讼请求。”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徐 轩
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