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724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日立案,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